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(相关资料图)
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
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公司法》《公司章程》及公司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
作为公司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
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
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因 2 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
期内未实施自主行权,注销其该部分尚未行权的 0.7800 万份股票期
权事项;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,不再符合激励条件,注销其已获授但
尚未行权的 1.5600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;以及因 78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
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系数未达到 100%,注销其第三个行权
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7.3692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,均符合《上市公
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
划》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
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、合规。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
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
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合计 39.7092 万份股票期
权。
二、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
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
权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
考核目标,7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,满足行权条件,
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
和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不得行
权的情形。
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,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
件,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
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
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程序合法、决议有效,符合公司及全
体股东的利益。
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7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
三、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
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后续
实施,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
行调整,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
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的
相关规定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
益的情形,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。因此,
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
价格进行调整。
四、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
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因 112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
结果对应的行权系数未达到 100%,注销其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
未行权的 12.5313 万份股票期权事项,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
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《2021 年股
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董事会审议程序合
法、合规。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
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本次
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2.5313 万份股票期
权。
五、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
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
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,112 名激励对象绩
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,满足行权条件,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
生公司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和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
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。
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,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
件,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
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
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程序合法、决议有效,符合公司及全
体股东的利益。
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1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
六、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
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后续
实施,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
行调整,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
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的
相关规定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
益的情形,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。因此,
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
价格进行调整。
七、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
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因获授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,
不再符合激励条件,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.0000 万份股票期
权事项,以及因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考核年度
权事项,均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
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
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、合规。本次注销部分
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
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
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1.0875 万份股票期权。
八、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
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
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部分达成,152 名激励对
象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,满足行权条件,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
未发生公司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和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
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。
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,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
件,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
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
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程序合法、决议有效,符合公司及全
体股东的利益。
因此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5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
九、关于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
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后续
实施,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
行调整,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
有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》的
相关规定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
益的情形,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。因此,
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
价格进行调整。
十、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子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
独立意见
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;
保,不收取任何费用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;
表决程序合法、合规,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十一、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融资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
见
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;
保,不收取任何费用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;
表决程序合法、合规,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(以下无正文,下接签字页)
【本页无正文,为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
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之签署页】
独立董事:邱晓华 王开田 郭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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